上诉人丁**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马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马坡镇政府返还其占用的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的承包地;2.判令马坡镇政府依法赔偿因其违法强拆行为给丁**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900228元(包括:地上建筑及残值损失2482000元,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失68228元,经营损失2340000元,临时安置费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2日,路**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路**承包衙门村三根杆北土地3亩用于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30年。2007年6月7日,路**、张**与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路**承包的衙门村的3亩土地转租张**。2013年6月15日,张**与丁**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张**三亩承租地及附属建筑以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丁**经营。后,丁**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张**承包的衙门村的3亩土地转租丁**。地面建筑张**与丁**个人达成协议,一次成交,衙门村村委会不参与,丁**与衙门村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丁**称:1.其2013年取得土地时,地上已有2002年建设的砖混结构建筑150平方米,彩钢结构建筑1680平方米,共1830平方米,其中大约150平方米房屋用来配合种养殖看顾居*,其余168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种养殖和库房仓储,一直大量养殖至2018年。2.除《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外,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其他手续,丁**亦未进行过翻建、改建、扩建。马坡镇政府则称:马坡镇政府拆除的砖混结构房屋丁**用于生活,丁**改变了库房的农业用途,用于...(本文书还有8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