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款明确了侵权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赔偿并不冲突,即本案的受益人郭*在获得了侵权人罗*的侵权赔偿后,保险人即上诉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上诉人大地浙江公司上诉认为郭*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大地浙江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的问题。上诉人大地浙江公司上诉认为其...(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