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覃**与被告谭*、广西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原告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184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1841.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3日起计*付清材料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8日,原告覃**与被告签订赊数付款约定,约定货到90天内付清货款。签约后梧州市万秀区某丁陆续向被告供应腻子粉、保温砂浆等货物,用于建设梧州市某某处项目,货款总金额411841.5元。原告已收货款350000元,被告至今尚欠6...(本文书还有3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