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某*********、一审第三人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4年8月8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4年5月9日王*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就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约定:双方确认案款3562689.38元,并该案款已经交到法院。后某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将其中1494791.12元予以冻结,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将冻结之外的案款203240...(本文书还有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