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董**、第三人北京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四倍lpr标准计算);3.判令原告在已办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八宝坑胡同(下称涉案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23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进行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6日,被告从原告借款230万元,借款利息每月2%,并以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担保,而被告在偿还一年利息后没有再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并认可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及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有异议,强*涉案借款协议并非当初双方在公证处所签,而是被告应原告要求在2019年重新书写双方所签经公证的借款协议在原告手里,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3%,后来补签的借款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就变成了月2%由于当初将双方所签借款协议公证时,原告曾要求把“如果不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话房子按现状直接过户”这句话写在公证书上,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向被告询问有无异议,被告表示无异议,且当时借款时原、被告已去现场看了涉案房屋,清楚知道房子里是有租户的,并且原告同意带着租户卖房,现被告不同意偿还本金和利息,认为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还款,只能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以抵偿借贷之债目前涉案房...(本文书还有6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