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春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7325.00元(385.00元/天×45天)。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24年9月21日14时24分,被告贺**驾驶吉a*****4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榆树市新民大街与林某海驾驶的吉a*****4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