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广西名洋***********(以下简称名洋公司)、第三人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债务254000元,并以25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此前欠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万商投资公司欠原告投资退股款254000元。三方于2015年9月6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万商投资公司欠原告的债务254000元转移由被告承接。被告将承接原告的债务转为原告对被告的股权投资款,并承诺每年收益不低于30%。2016年3月15日,被告起诉万商投资公司并于同年5月30日追加原告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权254000元已经转换为原告对被告的投资股本金。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