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双河市天*****(以下简*:天九砂厂)、李**,反诉原告天九砂厂与反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丁**,被告天九砂厂的经营者和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7061.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021元(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3.请求判令被告按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为二被告供应油料,扣除已支付的货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货款147061.52元。二被告的拒付行为...(本文书还有2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