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优*********(下称优威电机电器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施********(下称施美达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威电机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美达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威电机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15236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215236元为本金,按每月2%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日为25828.32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施美...(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