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58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0年11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宝丰能源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综采一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张*、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上诉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在维持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改判张**和张*向樊**返还水稻款24160元(1500元×44.79亩=67185元-43025元=24160元);2.依法改判张**向樊**返还宁baj9**号小型轿车(车辆价值6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l.2018年春季,樊**和张洪学共种植了44.79亩水稻,2018年9月23日,张洪学在收稻子时因车祸去世。这时庄稼已经成熟,处于收获季节,樊**此时正处于悲伤期间,还要料理张洪学的丧葬事宜,根本没有心情顾及庄稼的事情,出于信任,将收获...(本文书还有5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