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樊**、张*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宁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58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0年11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宝丰能源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综采一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张*、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上诉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在维持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改判张**和张*向樊**返还水稻款24160元(1500元×44.79亩=67185元-43025元=24160元);2.依法改判张**向樊**返还宁baj9**号小型轿车(车辆价值6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l.2018年春季,樊**和张洪学共种植了44.79亩水稻,2018年9月23日,张洪学在收稻子时因车祸去世。这时庄稼已经成熟,处于收获季节,樊**此时正处于悲伤期间,还要料理张洪学的丧葬事宜,根本没有心情顾及庄稼的事情,出于信任,将收获...(本文书还有579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