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称,(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xqdk47679*****00564)是由中国银行东*分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各项条款均采用统一字体,第十五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栏亦无特别明显的提示说明,未特别引导合同双方关注除实体权利之外的争议解决条款,极易引起合同双方对争议解决方法的忽略。(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署方是广东迈客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客风公司)和中国银行东*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方是张**(保证人)和中国银行东*分行(债权人),《资金流动借款合同》中没有张**的签字,张**不是该合同的主体,且该合同第十六条“附件”中不包括《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也没有迈客风公司(债务人)的签字,迈客风公司不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体,且《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四条关于“法律适...(本文书还有3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