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分中心)与被告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因孙**下落不明,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分中心又不能提供其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故本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孙**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由审判员沈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偿还欠款本金19390元,支付利息28596.99元(其中零售利息28406.24元、现金利息190.75元)、滞纳金61385.9元、杂费28815.97元、取现手续费20元(截至2010年6月28日暂计138208.86元),并按《中信银行信...(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