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缪*因与被上诉人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上诉人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濮*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缪*的一审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的焦点核心在于缪*是否系濮*聘请的业务员,如果是业务员,一审判令73岁的缪*承担如此沉重的债务是严重违法的。一、一审判决就缪*是否系濮*聘用的业务员及濮*实际控制的绍兴柯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实际交易对方是谁的事实没有查清楚。(一)缪*与濮*的微信聊天最能展示双方最原始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能反映本案的事实真相。双方的聊天记录明确证明以下事实:1.缪*与濮*属于一方,向案涉四个公司催讨货款。案涉四个公司分别为绍兴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绍兴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绍兴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绍兴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2.濮*明确缪*是上述四个公司业务的经手人。濮*在2024年1月4日12:24微信聊天发送信息:“缪哥,你帮我盯牢……终究是你经手的,你帮我盯牢,他(陈**)刚才有电话给我,先去卖掉15吨,大概20万元**弄好马上打过来……等他电话、等钞票……”3.濮*明确缪*是跑业务的,等四个公司的货款收进后,业务费一分都不会少给缪*。濮*...(本文书还有6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