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冉**2、冉**1、冉**3与被上诉人冉**4、原审被告冉**5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对上诉人冉**1、冉**3,被上诉人冉**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1、马泽普进行了调查询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冉**2,冉**1,冉**3上诉请求1.撤销石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冉**4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冉**4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遗产数额错误,实际遗产少于300220元。首先,783000元的林地补偿款分配错误,该笔补偿款直接补偿到户,因此所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应当参与分配。上诉人收到的林地补偿款除了父母及五姊妹、邓某某1外,还应当包括冉**1的女儿冉**6,冉**6虽然已经去世,但同样应当享有分配权,因此对补偿款的分配不...(本文书还有4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