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北京某有********(以下简称某开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4)豫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某开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陟蕊,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4)豫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关系真实有效”明显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在卷证据可以确凿的证实:第一,案涉款项系王**在明知出借信用卡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违法、违规出借其信用卡供李*套取银行资金违规使用。本案中,虽有王**向法院提交的《借据》,但其仍然无法改变案涉款项来源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性质。第二,王**向法院提交的《借据》、起诉书及其庭审中的自认,均证实其出借案涉信用卡套现金额后是收取利息的,其收取的利息为每月3000元,因此上述证据可以确凿的证实王**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基于上述,某甲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本文书还有5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