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20年9月22日,信本铁(甲方)与张**等五原告(乙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份,约定:一、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1.信本铁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缓刑,甲方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含先前支付的丧葬费2万元),其中的16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时支付,其中的2万元已交梁山县人民法院,同意由乙方到梁山县人民法院领取,余款10万元分五次等额支付(即每年2万元,分五年付清),支付时间分别为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的5月1日,该10万元由杨*利和信本铁之父信一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信本铁不能判缓刑,对于上述第1项中的10万元,甲方不再支付;二、因乙方已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则赔偿款归乙方所有,法院不能判决乙方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则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乙方也不能再要求向甲方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信本铁家人按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数额已全部支付给乙方。
六、原告...(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