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50元(医疗费1050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6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慰抚金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居住在×××村建新胡同,两家距离不远。原告家在街道西南侧,被告家在街道东北侧,两家中间有街道、公共道路和村内空地。原告有时将车停在家门口的空地上。2021年8月8日12时20分左右,原告开车从外回来,准备将车停在家门口对面的空地上。原告下车后将...(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