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以下简称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戴**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戴**在十院消化科病房内摔倒受伤,十院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被上诉人十院辩称,戴**在病房内摔倒受伤属实,但系其未尽自身注意义务所致,与十院无关。十院在入院告知书明确,为防止摔倒请不要穿易滑的拖鞋等事宜,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十院全额赔偿医疗费人民...(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