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潍坊鑫利********(以下简称鑫利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李**及鑫利劳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立即偿还混凝土欠款318332元;2.鑫利劳务公司对李**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鑫利劳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李**借用鑫利劳务公司资质从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置业公司)承揽了潍坊兰溪学府20#、21#地下车库工程。李**因施工所需同张**协商,要求张**给其承揽的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2019年7月6日,张**同李**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出卖给李**混凝土。张**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共给李**提供混凝土1330832元,李**通过潍坊农行支付400000元及甲方大川置业公司替李**付款500000元,再后来大川置业公司又支付给张**货款112500元,李**实际欠张**混凝土款318332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张**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李**辩称,张**主张的向其交付混凝土数量与事实不符,张**共计向其交付混凝土2037m3,张**与其口头约定每方混凝土490元,并向李**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本文书还有5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