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宋**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闵行法院在执行(2021)沪0112民初****号原告宋**与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中,作出并张贴了要求被执行人宋*及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迁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公告。异议人何**对该公告向闵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并要求维护其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主要事实及理由:何**(承租人)与被执行人宋*(出租人)就涉案房屋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日期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9年5月13日,租金全额110000元,何**已一次性付清**房屋由何**自2019年5月13日占有使用至今,约定的租金较低系因何**承租的目的在于转租给中介商赚取...(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