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孙**、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遂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孙**、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无锡市锡山区东港新嘉苑44号**室房屋(含车库)享有二分之一份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黄*与孙*系夫妻关系,孙**系黄**公公,孙**生育两个儿子孙*和孙*。孙**名下拥有一块宅基地,其建造了三间两层楼房供家人居住。后因两个儿子成家后,家庭居住条件困难,2015年黄*、孙*以孙**的名义申请另外一块宅基地建造房屋。但因政策原因,政府未批准宅基地申请,直接按无房户购置安置房的政策批准孙*、黄*购买一套安置房。后黄*转账195724元购房款至锡山区人民政府,购买了无锡市锡山区××镇××号××室房屋,面积为130...(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