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与被告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和被告苏*、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4年6至9月份租金、水电费56933.2元(其中租金47036.63元、水电费9896.5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拖欠租金和水电费56933.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上浮50%即5.1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112550.85元及律师费8000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苏*、林*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新会区会城南宁街**号的商铺出租给二被告,租赁期限从2017年10月18日至2027年10月17日止。租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2000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每年每月租金递增3...(本文书还有4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