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诉被告荆**、梁**、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太平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暂定50,000元(准确金额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0,160元(包含车辆损失费102,660元、鉴定费5000元、救援费2000元、交通工具代步费340元,以上共计110,000元)。
被告太平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辩称,被告荆**驾驶车辆在我司仅有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以后,我公司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本文书还有2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