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辩称,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和责任划分无异议;陈**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某甲公司赔偿;陈**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请求依法予以返还;诉讼费按责任承担。
被告某某财保公司辩称,1.被保险标的车驾驶员陈**驾驶标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且在交警调查询问时谎称是唐某辉驾驶的涉案车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该事实进行了明确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陈**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找人顶包的行为,直接破坏、伪造了事故现场、毁灭了关键证据,致使交警无法作出正确认定,无法查明事故真正的驾驶员是否存在酒驾等违法情况,依法依约不属于某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陈**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且在交警调查询问时谎称是唐某辉驾驶的涉案车辆,同样不属于某甲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畴。根据双方约定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