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吴**(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33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763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北京艾生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系被告的客户。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底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偿还房屋贷款等各种借口向原告提出借款意向。因原告一直比较信任被告的经济实力,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共计出借给被告借款本金963388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口头承诺2020年底前全部归还。被告于2020年9月归还了20万元的借款本金后,剩余款项至今拒不归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本文书还有3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