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丁**、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醴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丁**、被告人保财险醴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31413.7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0日8时40分许,被告丁**驾驶湘b6××**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由东向北行驶,案外人罗*龙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原告沿时代阳光大道由东往北行驶,湘b6××**号车右前侧与罗*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及罗*龙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本文书还有2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