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为与被告中国某有***********、张*、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同日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2)浙0205民诉前调****号。后于同年5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2)浙0205民初****号,期间,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同年12月6日再次提起诉讼,本院同日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2)浙0205民诉前调****号。期间,本院依原告夏*申请,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事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是否构成伤残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依被告中国某有***********申请,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夏*肢体致残等级及因果关系、住院时间合理性、医疗费用合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定,因鉴定条件不具备,撤回对原告夏*肢体致残等级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事项,并决定不再进行该项鉴定。本案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原告夏*以已与张*、蒋*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张*、蒋*的起诉。本案于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中国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中国某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05202.56元(已扣除非医保...(本文书还有5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