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与被告余**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湘f0××××号车辆的损失37028.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7时许,被告余**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平江县下沙路段与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湘f0××××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余**受伤、两车受损及围栏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负主要责任。湘f0××××牌车主喻*龙依据车损险向原告索*,原告已向喻*龙赔偿车辆全部损失52040.11元,现喻*龙将其向余**的索*权益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余**对车辆损失赔偿3702...(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