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与被告青海雪域********(以下简称雪域花都公司)、青海海南**********(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化**、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陈**,被告雪域花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化**、被告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化**、被告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青海雪域********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55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青海雪域********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2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65248元、复利9715.89元、罚息371940.54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3997904.4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海雪域********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7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请求判令被告青海雪域********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本文书还有4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