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贷款人,甲方)与梨都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青银1401行流贷字2020年第000097号),约定“1.1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5000000.00)……3.1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0年05月29日至2021年05月29日……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7.1.1贷款到期,一次还清,利随本清……7.2.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11.4.5贷款逾期的,对乙方未按时还清的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其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并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