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立即偿还黄**借款本息164000元,并支付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洪**承担。诉讼过程中,黄**明确诉求的利息的计算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和理由:洪**因资金周*所需向黄**借款5万元、10万元合计15万元,口头约定分别按月利率...(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