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诉被告郑州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2011.1元(以187225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的《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按协议约定继续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1435.57元(以388965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3、被告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办理涉案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所需的资料,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违约金236.87元(以388965元为基数,日0.0001%为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被告实际办理产权初始登...(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