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主文。
一、中国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尹**停运损失1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尹**已预交,由李*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尹**预交50元,应予退还50元。
诉辩主张。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