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漏的行为;2.在地漏的交易文书中立即停止使用“潜水艇”字样;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系第15192947、4711685、6380388、1644013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潜水艇”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地漏内外包装及标贴中标注“潜水艇”及图案标识,且在交易文书中亦注明“潜水艇地漏”。被告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李**辩称,1.被告所售的带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商品均为被告从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合法取得,本人并不知道侵权事实。且仅销售5个地漏商品。2.被告已于2019年中停止营业并于2019年1...(本文书还有4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