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陕西远景******(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地方**********(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青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再审。事实与理由:1.远景公司认为机井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1902.4万元,一审以远景公司举证不能驳回,二审以铁路公司自认的每米1682.34元支持了2409783.816元,均属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并适用法律错误。远景公司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机井价款20米20万元的暂估价,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每米1万元的暂估材料、人工费用,这个暂估价是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项目,而对暂估价的含义双方都是明知的费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铁路公司前期地...(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