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张*、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59256.6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204.4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59256.6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就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被告郝*对上述代偿款、逾期保险费及违约金等费...(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