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启利******与被告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约定所选择的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选择的地点应在管辖协议签订时就能确定。案涉被告崔**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约定中“原告住所地”可明确为...(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