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广源闸5号。
再审申请人邓**因诉北京市海**************(以下简称紫竹院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邓**不服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