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9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被申请人刘**申请人处报案称其车辆发生行驶时剐蹭导致托底的事故,并未提及涉水情形,但却以涉水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提起诉讼,与其报案所称出险情况毫无关联。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现场照片可见虽然事故地积水严重,但积水深度仅及车轮高度的三分之一,未及排气管,因此被申请人所称涉水导致车辆损坏存在显著疑点。二、本案虽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针对车辆损失出具了评估报告,但结合现场照片及...(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