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钟*签订的编号:450010**********3848号《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被告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845.24元、利息2306.91元、罚息232.5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钟*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630元;4、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钟*提供的抵押物即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329号新隆·青年城**层**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钟*负担。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及合同编号:钟*,编号:450...(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