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管**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金******(以下简称金宏园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30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对案涉土地没有对外发包的权利,无权力来源,属于被上诉人违约,因为该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等种植的土地无法保障上诉人基本的土地种植条件;2.上诉人在本案中就种植土地就不存在违约及违约行为,且因为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因此本案案涉合同不应该被解除,被上诉人也无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3.上诉人已将承包费及管理费交给了被上诉人的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4.上诉人自种植管理土地后,进行了大量投资,...(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