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颖彩*******(以下简称颖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润雅公司)、潘**、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颖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被上诉人润雅公司、潘**、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颖彩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潘**、梁**对润雅公司应支付给颖彩公司的货款108868.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以108868.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润雅公司、潘**、梁**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根据《离婚协议》,潘**事实上持有润雅公司的100%股权,是润雅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潘**与梁**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潘**应对润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颖彩公司在一审时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申请查询潘**和梁**的离婚协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同意该申请,并将《离婚协议》进行了质证,该《离婚协议》第三条财产处理第三点约定了“男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润雅公司的所有股份全归男方所有,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男方享有和承担”。(二)根据润雅公司的企...(本文书还有5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