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刘**、江西瑞州************(以下简称某某汽运)、某某科技****(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汽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刘**、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6954.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3日15时15分,胡**驾驶赣cr****/赣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9省道行驶至高安市**镇**旁路段时,与由原告付**驾驶的赣ck****/赣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付**和被告...(本文书还有1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