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县某********(以下简称某吊篮租赁站)与被告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吊篮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吊篮租赁站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31,335元;2.判令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00元(31,335元×30%);3.判令郑*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43,735元;4.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郑*承担(庭审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6日,郑*在承建工程时,租赁了原告的建筑设备,为此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