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号民事判决书、委托书、紧急通知、照片、视频资料、南宁实来投资有限公司和南宁实来投资有限公司三点王*店营业执照、汪**与被告何**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决字(2016)第****号决定书、工程施工协议、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汪**与创荣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收款收据、收条、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2)第****号裁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执字第133号公告、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008年7月18日、2008年8月11日,创荣公司受冠荣公司的委托与汪**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南宁市××路东三里××楼...(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