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1与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农用物资款人民币13433.00元及利息,月利率1分,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8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3433.00元的农用物资,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欠据,约定自2018年6月20日开始按月利1分计息。被告出具欠据后未能还款,原告索要过程中被告同意给付,但一直以暂无给付能力为由拖欠至今。现被告仍无还款诚意,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田*辩称,欠据是伪造的,我要求做鉴定,欠据上我的名字不是我签字的,欠据也不是2018年签的,没说有利息,2015年欠款,当年...(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