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一黄**、被告二深圳xxxx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xxxx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三中国xxxx深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68859.6元(详见起诉状附赔偿清单);2.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判决交强险(限额198000元)、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40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9日,被告黄**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惠城区××路××号祥兴茶餐厅门前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黄**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黄**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投保,投保单上显示被保险人是深圳xxxx有限公司,被告黄**可能属于深圳xxxx有限公司雇员,事发时可能存在雇佣活动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本文书还有4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