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7729.41元(含被告垫付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日21时10分许,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滨海县东坎镇火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箭路吕*村部西侧300米处,与吕*停放着的车牌号为苏j×××**的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发生碰撞,致于**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