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北京市规*************(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相关职责已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承继。2020年7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京规自发〔2020〕245号《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规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职权,以下简称海淀规自委)不动产抵押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北京银行***********(原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庄支行,以下简称青年路支行)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8年11月1日,本案因宋*提起民事诉讼而中止审理。2021年12月8日,本院恢复对本案审理,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脱育红,被告海淀规自委的委托代理人李*、赵**,第三人青年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本文书还有4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