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质证:对以上三组证据中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内容有异议。德利公司称与孙**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德利公司从未向一、二审法院出示运输合同,该证据为单方制作,证明效力有异议。林*是孙**的会计与事实不符,德利公司给林*交纳保险;对于牛某、闫某的证言真实性不认可,证人为德利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形式不合法不应采纳。
谭**质证:与孙**质证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林*未出庭,未质证。
对于以上证据,本案为云审判,德利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证据照片,庭后提交了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证据复印件。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流水、及孙**签字的社保缴费明细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中书证予以确认。对于证人证言,因证人牛某、闫某均系德利公司员工,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对于范卉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德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2.案涉油款是否为孙**、谭**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综合一审、二审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文书还有885字未显示)